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廣州南沙自貿片區法院發布廣東首個“要約和解”指引

本文來源:中國新聞網

廣州南沙自貿片區法院發布廣東首個“要約和解”指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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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中新網廣州4月22日電(方偉彬 王君)廣東自由貿易區南沙片區人民法院22日發布《關于知識產權民事案件要約和解程序的適用指引》(以下簡稱《指引》),并對首個適用該指引的商標侵權糾紛案件作出判決,根據案件情況,判決酌情增加了拒絕要約和解方(被告)訴訟費用的負擔金額,對發揮訴訟費用杠桿作用,進一步深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作出積極探索。

  根據該《指引》,在知識產權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,一方當事人在判決作出前,可以參考已有類案裁判標準提出明確、具體的和解方案,如另一方當事人接受,則法院可應任何一方或雙方申請制作調解書,并可以根據案件情況適當減免訴訟費用;如另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和解,而法院判決結果并不比該和解要約對拒絕一方當事人更有利時,法院將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,酌情增加拒絕和解一方訴訟費用的負擔部分。

  “我們希望通過這樣的方式,表達出法院鼓勵民商事糾紛多元化解,促進司法資源優化配置的積極態度,通過發揮訴訟費杠桿作用,促使案件當事人謹慎理性地考慮和解請求,及時高效解決糾紛。”南沙自貿片區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庭長趙麗介紹到。

  記者了解到,要約和解程序并非適用于所有案件,《指引》明確了要約和解程序可以適用的情形,包括侵權事實清楚,各方當事人僅對賠償金額有爭議,且類案裁判標準較為明確的知識產權侵權案件;合同性質、效力及履約事實清楚,各方當事人僅對償付金額有爭議,且類案裁判標準較為明確的知識產權合同案件;案件事實清楚,爭議不大,法院認為適宜適用的其他知識產權案件。

  南沙自貿片區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、四級高級法官蘇喜平表示,《指引》是繼借鑒當事人主義送達、交叉詢問、律師調查令、屬實申述、證據開示、類似案例辯論等訴訟規則之后,南沙自貿片區法院著力于優化區域創新環境、加強粵港澳大灣區在知識產權領域的保護、促進粵港澳大灣區制度規則相互銜接的又一創新舉措。(完)

【編輯:蘇亦瑜】